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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。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今天,毕业生在就业时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试用期的问题。然而,在实际工作中,试用期问题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。
试用期侵权的几个镜头
镜头一:你先来工作,试用期合格,马上和你订合同。
这在现实中最为普遍,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。
《劳动法》第21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”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〔1995〕309号)第18条规定: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,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”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,确定录用的订立劳动合同,在订立合同时,双方在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。
镜头二:在试用期不合格,不予录用。仅仅一句“不合格”,就把职工打发了。
当然,在试用期间,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《劳动法》第25条第一款规定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”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对本款条文的理解,最重要的有两点,首先是“在试用期间”,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若超过试用期,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其次是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录用条件应当是经公布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,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臆定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
镜头三:试用期三个月,合同一年一订,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。
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3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;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。”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时不得超过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。
试用期权益要记牢
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。劳动者不能因为试用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在试用期间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:
一、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。在试用期间,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有差距,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,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。
二、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,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三、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。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。防止事故,减少危害。
四、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在试用期间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。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,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。
需要特别提醒广大毕业生的是,在试用期间,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,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,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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